第一條 為加強涉密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确保涉密測繪成果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關于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等有關保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對涉密測繪成果管理的規定,結合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涉密測繪成果是指有密級的基礎測繪成果和相關的專業測繪成果,包括各種涉密的數據、文字、圖紙、圖片、影象、4D産品等。其範圍按照《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國測辦字[2003]17号)。
第三條 建立涉密測繪成果保密管理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管理領導責任,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管理責任。
第四條 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管理部門和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管理人員承擔涉密測繪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設立涉密測繪成果保管庫房,按标準建立涉密測繪成果存放設施,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管理人員工作變動時,應在辦結資料管理交接手續後,以移交憑據方可辦理工作變動等事項。
第五條 涉密測繪成果由隊統一管理,嚴格實行“管”“用”分開。隊涉密測繪成果檔案室負責涉密測繪成果購買、接收、歸檔登記、建立台帳、保管和再提供使用。
第六條 隊屬各單位申請使用涉密測繪成果,應當具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範圍,按照管理權限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隊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隊主管領導、隊長審批後,與隊涉密測繪成果檔案室簽訂成果保密責任書并辦理相應的登記領取或借閱手續。
第七條 隊屬各單位經審批獲得的涉密測繪成果,隻能用于被許可的使用目的和範圍。項目完成後,按規定及時交回涉密測繪成果,由涉密測繪成果檔案室核對、回收、歸檔。如還需要用于其他項目的,應另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隊屬各單位經審批獲得的涉密測繪成果應妥善保管,室内生産場所需完善鐵櫃、防盜門、防盜網等措施。野外工作傳遞涉密測繪成果,應當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線,由專人護送,嚴禁利用網絡、郵件、快遞等形式傳遞涉密測繪成果。
第九條 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必須嚴格遵守《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等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杜絕外傳、丢失、洩密事件的發生。涉密測繪成果需要進行數據加工的,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必須在涉密計算機上進行處理,嚴禁在非涉密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上處理、存儲涉密測繪成果。
第十條 隊屬各單位不得擅自對涉密地形圖進行地圖矢量化。經書面批準可利用涉密地形圖進行地圖矢量化的産品及矢量化電子地圖,其秘密等級不得低于所用涉密紙質地形圖的秘密等級,地圖矢量化的産品及矢量化電子地圖按規定統一交隊涉密測繪成果檔案室。
第十一條 需委托隊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成果開發、利用任務的,第三方必須具有相應的保密資質及條件,涉及測繪活動的,還應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必須與第三方簽訂成果保密責任書,第三方承擔相關保密責任;委托任務完成後,必須及時回收或監督第三方按保密規定銷毀涉密測繪成果及其衍生産品。
第十二條 實際工作中産生的涉密測繪成果,需要銷毀的,必須經專人清點、核對、登記、造冊,由本單位主管領導和涉密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派員銷毀。對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銷毀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記錄,與銷毀清冊、領導批示一并存檔。
第十三條 隊屬各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複制、轉讓或轉借涉密測繪成果,嚴禁未經批準擅自留存和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嚴禁在公共信息網絡上登載發布使用涉密測繪成果。
第十四條 涉密測繪成果的檢查
(一)隊保密委員會負責對全隊涉密測繪成果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定期地對持有涉密測繪成果的單位進行檢查,持有涉密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接受監督檢查。對不接受保密檢查或對涉密測繪成果不進行規範管理的單位,将責成暫停辦理領取或借閱涉密測繪成果的審批手續。
(二) 隊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管理部門按規定每年對領取、使用和保存的涉密測繪成果進行一次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結果在規定的時限内書面報告隊保密委員會。
(三)檢查内容: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執行情況;是否設有資料室(櫃)和安全防範措施;是否落實專人管理和建立資料的外借、收回登記制度;是否有擅自複制、轉讓、轉借等行為和遺失、洩密等現象。
第十五條 發生遺失、洩密問題或者存在洩密隐患的,要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對洩露涉密測繪成果而造成後果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隊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隊已有的涉密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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